上世纪80年代以前,各国电力工业基本上是垂直一体化的垄断体制。80年代初,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慢,重工业投资萎缩,能源投资者减少,传统电力工业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,电力市场化改革被提到了这些国家议事日程。而在发展中国家,经济快速增长带动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,为解决电力投资不足和低效率,也迫切需要电力市场化改革。在这种背景下,全球范围内很快形成了电力市场化改革浪潮,英国、美国和北欧等国家率先启动,阿根廷等一些拉美国家紧跟其后,接着日本、印度等亚洲国家也相继启动了电力市场化改革。
在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时,都修改或制订了电力工业的相关法律法规,通过法律规定,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进程和具体步骤,保证了改革计划的顺利实施。开放售电侧市场,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是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内容,一般对售电公司的定义、如何成为售电公司,以及售电公司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。
法国、日本和美国采取了维持垂直一体化公司下引入独立售电公司模式,英国采取了维持配售一体化公司下引入独立售电公司模式,而俄罗斯和新西兰采取了配售分开的模式。
一般来说,各国在售电侧引入竞争主要存在两种方式:一是售电侧放开,保持电网企业继续从事售电业务的同时,引入独立售电主体,允许其他企业从事售电业务;二是实行配售分开。即将售电业务与配电业务实施产权分离,禁止拥有配电资产的企业从事售电业务,允许其他企业从事售电业务。大部分国家都采取第一种方式,即在保持原配电企业继续从事售电业务的同时,允许其他企业从事售电业务。日本、法国等国则在维持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结构下在售电侧引入竞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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